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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5-05-28阅读数:

为确保实验室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管理,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高效转移转化,特制定《无线通信与检测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实验室所有科研项目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领导和监督,所有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该管理条例。

第一条 凡属本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按计划提交研究工作进展报告及学术论文。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或方案出现问题的研究工作,实验室主任有权要求该课题组修改研究计划或终止计划执行,直至取消基金资助,并向学术委员会通报。

第二条 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4)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述资料档案:

(1)研究工作报告。有成果鉴定的,要有鉴定证书。

(2)学术论文和专利副本。

第四条 研究成果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以促进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归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凡属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论文发表时研究者名字后需署明本实验室名称,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凡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论文发表时署研究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名字,并注明在本实验室工作。

第五条 凡用实验室经费出国人员,回国带回的一切技术资料归实验室所有,存档保管,使用时办借阅手续。不交资料,不予报销。按国际惯例,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改善国际合作条件,外籍客座人员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做出的成果属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六条 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完成后,研究者在实验室设计、制备或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实验室,并留在实验室继续使用。

第七条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

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