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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5-05-28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通信与检测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及投资效益,根据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优化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凡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年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和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本办法中一般仪器设备指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专、通用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位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专、通用仪器设备。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各研究方向实验平台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章 范围界定和管理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初建划入和投资、建立后拓展提高、学科建设及配套经费、依托单位划拨、科研项目购置以及科研经费成果转入实验室管理的仪器设备等都列入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范畴内,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重点实验室明确标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主要由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或建设、维护、维修等事宜委托山西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建立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台账,做到账、物、卡相符,并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损坏、维护、保养、报废情况,做好仪器设备的合理调配; 2)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过程管理,并按依托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的归档;3)负责组织仪器使用人员编写关键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督促使用人员按规定操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整、高效运行;4)指导设备使用人员按照依托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完成设备购置、借用、维修、维护、降级、报废等工作,协调处理实验室与依托单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事宜。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现场日常保养,设施的维护、保养委托山西大学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做好使用、维护记录。

第三章  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及运行管理所需的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山西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由山西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平时工作中所需零星物资器材可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自行采购。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对其购置的必要性、仪器设备辅助条件、使用单位技术力量概况、预计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一般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稳定、耐用,避免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对采购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入账手续,由管理员建立使用台账及相关技术文件归档,并上报依托单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腐蚀及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发生意外等情况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其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拆卸使用的,应由使用者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报山西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

第十六条 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学院(系、部)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职权范围内可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校内其他单位需要借用仪器、设备时,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度分级使用,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初次使用设备的人员在使用前应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基本性能,并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维修人员。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条 出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仪器设备被盗,应及时报告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并向实验室与山西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出具保卫部或公安部门的备案。如有隐瞒、延误或欺诈,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毁、遗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实验规程,不按技术要求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

3、搬运不慎,保管不当;

4、由于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遭受火灾、水淹、腐蚀等;

5、由于其它过失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借用人员在仪器借用期间要保管好仪器及附件,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等情况,责任由借用人承担。赔偿额度按照依托单位相关设备设施丢失赔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确认故障现象后,使用人申请维修,提交重点实验室综合办公室审核后,管理员将申请单交给依托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处安排联系维修。

第二十四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不能维修或修复,或维修、修复费用过高等原因,再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管理员会同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提出报废,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照依托单位报废程序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校准,由办公室委托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开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实验室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主动服务社会相关科技创新实验需求,重点实验室设备设施积极对外开放。根据设备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范围和用途等分为国际开放、国内开放、行业内部开放,并进行标识。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在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及依托单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实现对外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 禁运、装备研制专用仪器设备定位行业内开放,可以在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规定渠道发布;通用且不体现国防特色的设备设施为国际开放;除行业内开放的设备设施外,其他均可对国内开放;对于国际开放、国内开放的仪器设备可在依托单位网站或其他共享平台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遵循“统筹规划,有偿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

第三十条 外部人员和流动人员可根据重点实验室对外发布的仪器设备共享情况,填写《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提出申请。管理员接到申请后,填写《设施设备共享审批表》经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开展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审批通过后,仪器使用负责人需与使用单位签署《设备共享平台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及开放使用范围,方可在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仪器设备的使用。如需离开实验室使用,在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还需要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批准。管理员联系借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使用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承接涉密项目期间,暂停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按照科研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实验室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取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无统一定价的,应参照市场和仪器设备使用的成本制定收费办法。参照成本包括:设备折旧费、水电费、办公费、房屋占用费、实验耗材费、人员费(工资、奖酬金、培训、差旅等)、设备维修维护费、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管理费、税收等。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备案制。由实验室制定具体收费办法,公示无异议后,经主任办公会批准执行。必要时报地方物价部门审批,财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取的费用均纳入实验室财务统一账户。80%用于仪器设备维护、材料消耗、燃料动力等直接成本,20%用于技术服务人员加班补助等支出。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