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通信与检测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推动实验室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山西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责任到人”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纳入实验室财务部的统一账号内,按课题单独建账。
第三条 实验室、计划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讲求效益的原则,由课题负责人在实验室和财务室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办法,按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企业划拨的科研经费;
4、其他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仪器设备费:指是指列入课题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购置、运输、安装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设备、通讯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4、协作费:根据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5、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6、科研人员工资、奖金、电话费、水电费及办公费等。
7、项目组织实施费: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评审费。
7、其他:含科研津贴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等。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实验室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报销时除课题负责人签字外,还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
第八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公司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按专控商品上报批准后购买。
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实验室,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课题完成后归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部门资料室所有,报销前有人员登记验收,并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后,方予以报销。
第十条 课题经费使用的权限,单项支出在1 千元以下,课题组长签字,部门审核,单项支出在1 千元以上,由部门领导批准,实验室审核,主任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部门领导同意并审核,经主任批准:
1、购置1 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
2、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3、进行实验室改造;
4、向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5、聘请实习人员;
6、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实习人员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须由本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审批。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及与有关的各种开支,课题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实验室审核备案,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凡在实验室内领取科研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实验物品及打字、复印、摄影、冲印费用采取内部转账形式支付。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金额超过500 元,应采取转账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负责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据原始票据。
第十六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批准撤销或终止计划实施的课题,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6、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7、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8、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9、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的结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实验室有关管理人员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如实编制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等相关报表,认真填写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课题档案,一份经实验室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科研项目有其他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科研经费报表文件,汇总后报财务部门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批准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作为实验室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总价值20%折算为项目结余经费(此项费用由使用部门从仪器设备购置中支付),如继续用本项目组研究工作,不再计价纳入目结余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个人收入国家规定纳税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实验室会同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